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辦理焚化底渣處理再利用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委託處理廠商已辦理焚化再生粒料第一級品管檢驗,惟委託監督單位未辦理第二級品管抽驗,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辦理第二級品管抽驗,確保焚化再生粒料供應品質。
審計室指出,依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五規定,底渣再利用前須經篩分、破碎及篩選等前處理,再經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並於出再利用機構前,應每500公噸至少檢測1次,檢測結果須符合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又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工程品質管理相關規定。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環保局為處理基隆市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產出之底渣,委託廠商辦理底渣再利用處理產出焚化再生粒料,另委託監督單位稽核管理焚化廠廢棄物去化作業,且要求廠商辦理焚化再生粒料檢測前須通知環保局。經查廠商113年已辦理焚化再生粒料第一級品管檢測16次,惟環保局及其委託監督單位均未派員會驗或抽驗,審計室遂於113年11月建請環保局研議參採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二級品管抽驗。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辦理114年度焚化再生粒料相關管理計畫,已於委託契約明訂監督單位須辦理焚化再生粒料第二級品管抽驗12次,以確保焚化再生粒料供應品質,並維護環境安全及民眾健康。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2-27)
被審核機關: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