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公司採購燃煤煤輪裝卸安排未臻周妥,滯船費用連年增加,審計部促請改善,已機動調整卸煤船期,有效降低滯船費用,減少公司營運支出

臺中發電廠採購燃煤煤輪卸貨情形
臺中發電廠採購燃煤煤輪卸貨情形
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於國際市場採購燃煤並承租煤輪運載以供火力機組發電,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採購燃煤煤輪裝卸安排,未能有效與燃煤電廠需求配合,致110至112年度滯船費用連年增加,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擬具相關精進作法,有效降低滯船費用,減少公司營運支出。
審計部指出,台電公司為增進燃煤供應安全以穩定供電,於國際市場辦理燃煤採購作業,並安排煤輪至煤源國裝運返臺,煤輪裝卸貨作業係由租方(即台電公司)負責,且合約約定租方應於約定時間內完成燃煤卸貨作業,若租方未於時限內完成,則須支付船東慢裝卸費(即滯船費用),以彌補損失。
然而,審計部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台電公司計有林口、臺中、興達及大林等4座發電廠設有燃煤機組併聯發電,該公司110至112年度煤輪慢卸次數分別為219次、174次及281次,112年度之慢卸次數較111年度急遽增加107次,上開4座發電廠各增加25次、47次、12次及23次,增幅比率分別為53.19%、59.32%、46.15%及121.05%,另同期間滯船費用分別為2億322萬餘元、7億9,582萬餘元及20億3,016萬餘元,112年度滯船費用大幅增加,審計部遂於113年6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台電公司已機動調整卸煤船期,以煤輪船期平均抵臺為調配目標,並配合各電廠實際用煤量滾動調整船期,滯船費由112年度之20億3,016萬餘元,已大幅降低至113年度之5億763萬餘元,減少公司營運支出。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四廳(發布日期:2025-02-27)
被審核機關: 台灣電力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