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依據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112年度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改課或補徵地價稅計425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6條規定,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累進課徵;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統按6‰計徵地價稅;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新竹縣部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未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部分課徵田賦或免徵田賦土地疑轉供工商等用途、部分露營區核有稅地種類非屬一般土地情形,或有部分自用住宅用地疑作為營業使用等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情事,影響地價稅核課之公平性及減損稅收,審計室遂於 113 年 1 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3年11月底完成清查及釐正地價稅稅籍資料,並依法改課或補徵地價稅289筆、金額 425 萬餘元,將持續加強地價稅稅籍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2-21)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