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校園太陽光電回饋金未訂收支規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收支要點

花蓮縣所屬學校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回饋金收入及支用要點
花蓮縣所屬學校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回饋金收入及支用要點
花蓮縣政府 (下稱縣政府)辦理所屬學校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政府未訂定回饋金收入及支出相關規範,致售電收入回饋金全數未運用,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相關收支規定,完備回饋金收支管理機制。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配合再生能源政策,自110年起於所屬各學校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嗣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於110年1月函請各地方政府,應將售電收入全數回饋學校使用。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2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已完成設置並已開始收繳售電收入及回饋金,截至112年12月底止,已收繳北林國小等71處之售電收入回饋金,計1,089萬餘元,惟全數存放於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戶,復因縣政府未研擬回饋金收入及支用情形相關規範以供遵循,致尚未依國教署函示,將售電收入全數回饋學校使用,審計室遂於113年2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3年6月17日訂定「花蓮縣所屬學校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回饋金收入及支用要點」,主要運用於充實教學環境設備、水電費用等項目,以完備回饋金收支管理機制,並經縣政府統計,截至113年底止,已將售電回饋金撥付所屬各級學校,累計1,539萬餘元,有效改善學校教學環境設施設備。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2-12)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