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分地價稅及房屋稅案件未依實際用途核課,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並補徵稅額

高雄市地價稅宣導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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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515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土地稅法第9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則按2‰計徵。另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109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0820號函釋,房屋之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課徵範圍;非供公眾通行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按同條例第5條規定課徵房屋稅。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稅捐處辦理112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房屋涉供營業使用,惟僅依自用住宅稅率與住家用稅率核課地價稅及房屋稅,或房屋之騎樓非供公眾通行使用,卻未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3年1月函請稅捐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已於113年11月底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依法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共736件、金額515萬餘元,並將持續加強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2-07)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