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委託民間經營路邊停車場收費業務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市路邊停車劃設車格已逾委託契約之預計數量,漏未依實際增劃之車格計收權利金,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約補收權利金,增加停車管理收入。
審計室指出,花蓮縣政府為解決市區停車問題及提升停車管理效能,於111年10月21日與民間機構簽訂花蓮縣公有路邊停車及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契約,其中將花蓮市中山路、中正路等17條市區重要路段之路邊停車以1,500個小客車格位數計算委託經營權利金。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依上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需求說明書規定,路邊停車格以預計1,500個小客車格位為投標權利金之計算基準,如有增減應依投標權利金換算平均每格權利金計算補繳或抵扣。惟查截至112年4月13日止,花蓮市路邊停車格實際已劃設1,761格,較契約預計之停車格數量增加261格,卻漏未依約計收權利金,為避免庫收流失,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花蓮縣政府已依實際劃設車格數重新計算應收權利金,截至113年11月止,已向民間機構補收300萬餘元,增裕庫收並維護政府權益。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1-23)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