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於106年成立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下稱憑證中心),推動我國再生能源憑證運行及發展,經審計部查核發現,現行自發自用再生能源設備案場餘電躉售回報機制未臻周妥,有影響再生能源憑證核發正確性之虞,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確保憑證核發正確性。
審計部指出,標檢局為配合政府淨零及能源轉型政策,建構國內再生能源憑證(T-REC)機制,於106年成立憑證中心,推動我國再生能源憑證運行及發展,截至112年底止,核准再生能源憑證設備案場計有552個、核發再生能源憑證計有414萬餘張,以風力發電270萬餘張(65%)、太陽光電122萬餘張(30%)次之。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按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規定,自發自用再生能源憑證設備案場有餘電躉售情形者,應定期回傳累計電量數據及提供躉購電費通知單,俾利憑證中心扣除躉售電量後核發憑證,惟現行機制係由自發自用案場主動向憑證中心通報躉售情形,若有自發自用案場未主動通報,將使該中心無法及時覺察扣除躉售電量,有影響再生能源憑證核發正確性之虞,遂於113年1月函請標檢局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標檢局已於113年9月24日修正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增訂憑證中心得向台灣電力公司確認憑證設備所發電躉售予該公司情形,俾強化核對機制,確保憑證核發正確性。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四廳(發布日期:2025-01-16)
被審核機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