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下稱市政府)主管轄內都市更新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尚未訂定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所需社會福利或其他公益設施項目、最小面積、區位等相關事項,且已逾法定規定應公告期限3年餘,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公告嘉義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捐建之公益設施項目、最小面積(規模)、區位及相關注意事項,以順遂都市更新業務之推動,增進社會福祉。
審計室指出,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並將建築物及土地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得於基準容積30%額度內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該辦法108年5月15日修正施行後1年內公告所需之社會福利或其他公益設施項目、最小面積、區位及其他有關事項。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0月查核發現,嘉義市已劃定民族國小西側(民族路與吳鳳北路及垂楊路所圍地區)等7處都市更新地區,惟截至112年9月底止,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所需社會福利或其他公益設施項目、最小面積、區位等事項,市政府尚未研擬相關規範,距上開市縣政府應公告期限109年5月14日已3年餘,影響都市更新業務之推動,審計室遂於113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於113年8月訂定嘉義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捐建之公益設施項目、最小面積(規模)、區位及公益設施產權應無償登記為市政府所有等注意事項,以完備都市更新法規,順遂都市更新業務之推動及增進社會福祉。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12-06)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