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房屋標準單價及地段率之評定未臻妥適,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訂規定

113 年房屋標準價格評定專區
113 年房屋標準價格評定專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為核課房屋稅,定期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轄內房屋標準單價及地段率之評定作業未臻妥適,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重新評定房屋標準單價及地段率之適用,促進房屋稅稅基合理化及增進稅收。
審計處指出,財政部為防止房市炒作等,推動增加非自住房屋所有權人持有成本及合理評定房屋稅稅基及徵收率等多項措施,並發布「房屋稅稅基努力度」考評指標,將房屋標準單價、地段率及稅收成長等要素納入考評,且訂定地方政府房屋標準單價與所轄對應之73年標準單價相較,平均增幅應達100%為目標。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係以房屋現值作為課徵基礎,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且房屋標準價格應依據建造材料種類與等級、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現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供求概況(即地段率)等事項,每3年重行評定1次,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2月查核發現,桃園市評定之房屋標準單價平均增幅僅70.01%,較財政部發布之房屋稅稅基努力度考評指標100%相去甚遠,無法合理反映房屋建造成本,且重新評定之地段率,僅適用於公告施行後建造完成之房屋,公告施行前完成之房屋仍適用原地段率,惟地段率係以房屋坐落處現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評定,爰同地段房屋應適用相同之地段率,其以房屋建造完成之時點作為房屋稅適用新舊地段率之基準,有違房屋稅條例之意旨,審計處遂於113年4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桃園市政府已於113年6月公告將房屋標準單價平均增幅調升至目標值100%,且重新評定調整後地段率將不分新舊屋一體適用,以促進房屋稅稅基合理化,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11-29)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