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財稅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農業用地已移作非農業使用仍課徵田賦,及非供住家使用房屋仍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1,594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釋內容,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其房屋現值,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0月查核發現,財稅局辦理112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整筆非為農業使用,或供作製造業、商業、住宅等建築利用,而未改課地價稅;部分房屋供補習班、飲料店、無店面零售業及違規經營民宿等使用,而仍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等,審計處遂於113年1月函請財稅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稅局已於113年5月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依法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共762件、金額1,594萬餘元,並持續精進稅籍清查工作,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11-22)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