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及海軍司令部(下稱海軍)已分別訂定軍品及軍用器材管理與保管相關規定,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海軍於112年間屢生軍械遺失案件,經函請檢討問題癥結,研謀具體策進作為,海軍司令部已就軍品管理疏漏,修正海軍械彈爆材管理規定,強化軍品管理機制。
審計部指出,國防部訂定「軍品及軍用器材管理作業規定」,規定各類軍品及軍用器材應善盡保管責任,並納入帳籍管理,確保帳料相符。海軍為強化械彈、爆材之管理作為,訂頒「海軍械彈爆材管理規定」,並於各年度訂頒管理實施細則等,明訂軍品管理及保管之責任。
然而,審計部於112年度查核發現,海軍於112年3月間接連發生所屬單位遺失軍械案件,雖已查明槍械管理內部控制缺失,並研謀改善措施,惟其後經媒體披露士官盜賣刺針飛彈發射筒情事,顯示前揭軍品管理機制及策進措施仍未盡周妥,審計部遂於函請海軍司令部檢討問題癥結,研謀具體精進作為。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海軍檢討本案係因軍用廢品未律定繳回作法,致發生外流情事,已於112年11月修正海軍械彈爆材管理規定,律定於3日內將射訓空筒(箱)送繳臨近之地區彈庫,並於2週內檢附佐證資料由司令部稽核後辦理除帳,強化軍品及軍用器材之管制機制。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二廳(發布日期:2024-11-15)
被審核機關:
國防部
施政主題細項:
國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