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113-09 政府管理及輔導未登記工廠政策執行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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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促進工業發展,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於90年制定工廠管理輔導法,嗣為解決未登記工廠長久既存問題,自99年至108年間歷經3次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採取「不准新增、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辦理。審計部為瞭解政府管理及輔導未登記工廠政策執行情形,於109及111年度規劃辦理專案調查,發現部分市縣政府收取之納管輔導金或營運管理金未專款專用,或未訂定收支保管運用規範;市縣政府對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掌握度,且對於非屬低污染未登記工廠之輔導計畫提報,及針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納管審查及改善計畫審查進度等,均待強化等情事,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並揭露於109及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另監察院亦主動立案調查,並引用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經濟部主管重要審核意見後,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經濟部。經賡續追蹤結果,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已定期召開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會議管控查處、納管、計畫審查情形,訂定「納管工廠納管輔導金及特定工廠營運管理金運用指引」,積極強化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工作,提升管理輔導成效,以期逐步達到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勞工就業等三贏目標。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四廳第五科
被審核機關: 經濟部、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施政主題細項: 產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