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部分機關(單位)實際用電遠低於契約容量,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調降契約容量節省公帑支出

(擷取自經濟部能源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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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等機關(單位)依其用電需求,與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訂定用電契約容量。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縣中埔鄉衛生所、嘉義縣竹崎鄉公所及嘉義縣梅山鄉公所與台電公司訂定契約容量有偏高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業經檢討修正契約容量,提升用電效能並節省電費支出。
審計室指出,台電公司為公平反映成本、避免轉嫁,並預防系統超載、維持設備供電安全與保障大眾用電權益,訂定用電契約容量機制,電量需求較高之用戶,則應衡量其最大及平均用電需求量,以申請最適契約容量,俾提升用電效能並節省電費支出。嘉義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等機關(單位)依其用電需求,與台電公司訂定用電契約容量。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5月查核發現,嘉義縣中埔鄉衛生所、嘉義縣竹崎鄉及嘉義縣梅山鄉公所等機關長期未檢視用電繳費通知單內容,覈實檢討評估其用電需求及合適之契約容量,間有用電度數遠低於契約容量,致長年繳納較高之基本電費情事,徒耗公帑支出並有違訂定契約容量制度之目的,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嘉義縣政府、竹崎鄉及梅山鄉公所等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等機關於112年6月起向台電公司申請調降契約容量,截至113年8月底止已節省電費支出約16萬餘元,並提升用電效能。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11-04)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部分政府機關(單位)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