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鐵公司)辦理營運車輛維修,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採購國外原廠設備材料及零件,惟欠缺有效查證機制,不利監督廠商覈實履約,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函請交通部督促檢討妥處,已修正採購契約規定,有助提升驗收品質。
審計處指出,臺鐵公司考量營運車輛維修材料性能、尺寸、密合度,須與原設備相容,乃依各年度維修計畫,參照市場行情及廠商報價編列採購預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由得標廠商向國外原供應廠商採購維修設備材料及零件,並於招標公告明定,交貨時須檢附原供應或製造廠(商)所提供之出廠證明。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5月查核發現,臺鐵公司109年1月至112年8月間辦理營運車輛維修設備材料及零件等進口貨品採購案計31件,決標金額合計2億4,770萬餘元,惟該公司未參酌關稅法第17條第1項「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規定,於契約約定廠商應提供進口報單,以瞭解貨物之「生產國別」、「賣方名稱及國家代碼」等資訊;又無國外原廠出廠證明樣本可供參照,不易辨識證明文件真偽,確認貨品來源,影響驗收品質等,遂於113年5月函請交通部督促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臺鐵公司已於113年7月26日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增列「履約標的自中華民國境外輸入者,交貨時應檢附進口報單」等規定;另將持續加強採購標的之新品外觀檢視、靜態測試、安裝及追蹤使用狀況等查驗管控作為,以提升採購驗收品質。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10-24)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