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部分房屋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並補徵稅額

新竹縣房屋稅籍清查宣導
新竹縣房屋稅籍清查宣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依據房屋稅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112年度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台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改課或補徵房屋稅計994 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第5條第2款規定,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使用者,其房屋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之3%;第15條第2項規定,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新竹縣部分房屋供營業使用、部分工商業使用房屋坐落於農地,或有核定減半徵收面積超逾同址合法登記工廠總面積等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情事,影響房屋稅核課之公平性及減損稅收,審計室遂於 113 年 1 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清查上開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截至113年8月底止,已依法改課或補徵房屋稅 141筆、金額 994 萬餘元,稅務局將持續加強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10-24)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