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自來水廠(下稱自來水廠)與大陸供水公司簽訂購水契約,自107年8月開始引水,經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截至112年底,實際用水量低於契約購水保證量,仍須依購水保證量支付購水費,經函請研擬具體因應措施,自來水廠已簽訂補充契約調降購水保證量,以節省公帑支出。
審計室指出,金門縣水環境條件不佳,雖有眾多湖庫但容量均甚小,且多位於下游,易受生活污水、畜牧廢水等影響,如作為自來水源,需增加藥劑量,飲用口感不佳,致民眾接受度低,而偏好抽用地下水,造成嚴重超抽地下水。自來水廠為解決自來水水源及保育地下水資源,於104年7月與福建省供水有限公司簽訂金門自大陸引水計畫購(供)水契約,購水費為新台幣9.86元/立方公尺。嗣引水工程完工後,自107年8月開始供水。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該購(供)水契約規定開始購水之第1年至第3年,每日購水之保證量(下稱保證量)為1.5萬立方公尺,第4年至第6年,保證量為2萬立方公尺,第7年至第9年,保證量為2.5萬立方公尺、第10年以後為3.4萬立方公尺,購水方用水量低於保證量時,須依保證量支付購水費。自來水廠於111至112年連續2年度平均每日購水量未達1.8萬立方公尺,已低於契約第4年至第6年保證量2萬立方公尺,第7年自113年8月開始起算,保證量調高為2.5萬立方公尺,為避免繼續發生實際用水量低於保證量,以節省公帑支出,審計室遂於113年1月函請自來水廠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自來水廠已於113年8月20日與福建省供水有限公司簽訂補充契約調降保證量,保證量自113年8月5日起由原契約每日2.5萬噸調降至2.1萬噸,逐年緩增保證量,初估113年8月至114日8月期間可節省公帑支出約1千4百餘萬元。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10-17)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