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有關徵收及免徵等事項,未統一制訂相關作業規範,制度規章未臻健全,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相關作業要點,俾供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有所準據,以完備制度規章。
審計室指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徵收費用之數額,由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查宜蘭縣政府(下稱縣政府)於107年12月17日公告宜蘭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中清除與處理分配比率及收費標準,其中公告事項三:「非自來水用戶按戶徵收,每年徵收期數以季為原則,執行機關並得依實際需求自行決定徵收期數。」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有關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期數及繳納期限、送達及催繳程序、帳務處理作業及免徵要件等事項,縣政府並未統一制訂相關作業規範,而係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行決定,制度規章未臻健全,審計室遂於112年12月函請縣政府本主管機關權責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3年6月18日訂定「宜蘭縣政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及免徵審查作業要點」,明定權責劃分、處理流程及免徵作業等規定,並自即日生效,俾供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有所準據,以完備制度規章。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10-11)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