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推動災害發生時之收容安置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避難收容處所位於淹水或土壤液化潛勢區,存有災害潛勢,經函請檢討改善,各該鄉(鎮、市)公所已尋妥替代避難收容處所因應,提升災害收容安置功能。
審計室指出,依災害防救法第8條第4款規定,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包括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第10條第3及4款規定,鄉(鎮、市)公所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為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及社區災害防救等事宜。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依上開規定,推動災害發生時之收容安置作業,並於宜蘭縣防災資訊網公告各鄉鎮市收容處所資料,計有238處避難收容處所,其中以社區活動中心作為避難收容處所者計有139處。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計有9個鄉鎮市35處社區活動中心位於淹水潛勢區,及9個鄉鎮市34處社區活動中心位於土壤液化潛勢區,供作避難收容處所使用,恐有災害發生時未能發揮收容安置功能之風險,審計室遂於113年6月函請宜蘭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督促各該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為避免上述社區活動中心於收容安置時再次遭遇災害,已函請各鄉(鎮、市)公所定期檢視轄區避難收容所坐落災害潛勢區域情形,各該公所均已尋妥替代避難收容處所因應,提升災害發生時之收容安置功能。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10-07)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