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部分列管夜市未取得許可,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取得設置許可之夜市已增加至31處

臺南市許可夜市清冊
臺南市許可夜市清冊
臺南市市場處(下稱市場處)為監督管理集合攤販,對其營業採「申請許可制」,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取得設置許可夜市數量僅20處,未及列管總數之5成,且公告之夜市資訊未包含許可情形,經函請檢討改善,取得設置許可夜市已增加至31處,並公開相關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
審計處指出,市場處為加強管理集合攤販、維持商業秩序及維護消費者權益,訂有「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申請人須檢具申請書、權利證明、使用分區、集合攤販設置計畫書等向該處提出申請,由經濟發展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環境保護局及消防局等機關就設置集合攤販對周遭衛生、環境、交通之影響及審酌各項利弊後,核給設置許可。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市場處列管之夜市計有46處,其中取得設置許可者僅20處,逾半數列管夜市未取得許可,又市場處於機關網站首頁公告臺南市列管夜市名冊,僅揭露行政區、夜市名稱、地址路段區域、營業時間等資訊,尚無各該夜市設置合法性等資訊,不利民眾消費行為之選擇,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場處積極輔導既存夜市申請許可,截至113年6月底止,取得設置許可之夜市已增加至31處,增幅達55%,亦於機關網站公告夜市設置許可情形,提供消費者參考,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10-07)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市場處
施政主題細項: 消費者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