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管理公有停車場情形,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停車需求高區域之公有停車場尚未計收停車費,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委外經營停車場增加權利金收入,滿足民眾停車需求並增裕庫收。
審計處指出,桃園市政府為提供市民更完善停車空間,優化停車環境,持續興建路外停車場,及積極辦理路邊停車場規劃與管理工作,截至113年2月底止,計有174處路外停車場,提供1萬餘個停車位,路邊停車格則計有2萬餘個停車位。交通局並持續辦理路外停車場興建工作,及依據道路交通流量情形於大眾運輸場站、觀光景點及金融商業等停車需求密集地區逐步增設路邊停車格,暨滾動檢討路邊停車格設置之適當性,適時增設或塗銷路邊停車格,以符合地方民眾需求。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2月查核交通局停車場營運管理情形,發現位於平鎮區平鎮段1155地號之公有臨時停車場、觀音區觀新段1036地號之中興停車場,停車需求高但尚未收費,有待研擬收費俾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交通局已將桃園市平鎮區開封停車場、觀音區中興停車場已分別於112年6月13日、113年1月1日委外經營,增加權利金收入合計478萬餘元,增裕庫收。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10-07)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