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為促進臺中市北區再生繁榮,帶動舊市區整體再發展,於105年重新啟動公有中央零售市場(下稱中央市場)用地之都市計畫變更,並由經發局辦理攤(鋪)位收回作業。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用地前已於95年2月變更為商業區用地,惟尚未擬定攤(鋪)位收回作業期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全數收回。
審計處指出,中央市場係於66年竣工,為地下1層地上4層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約16,367平方公尺,地下室至地上4樓計設置268個攤(鋪)位,惟隨都市往西向發展,消費人潮轉移,市場功能已逐漸式微,且2至4層多數作為住家使用。臺中市政府曾於95年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決議,將中央市場(市40)用地變更為商業區,至105年再重新啟動都市計畫變更,109年發布實施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並依零售市場條例規定啟動收回中央市場攤(鋪)位作業。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8月查核發現,經發局為加速推動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雖訂定臺中市改建公有零售市場補助費安置費發給辦法,獎勵承租人或使用人繳回攤(鋪)位或返還租屋惟並無具體收回處理期程,中央市場仍有252攤(鋪)位未收回,據經發局查復預計於111年6月底前收回攤(鋪)位。惟截至111年9月底止僅收回70個攤(鋪)位,約27.78%,審計處遂於112年1月31日函請經發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經發局持續與攤商溝通配合市府政策,中央市場攤(鋪)位已於113年6月30日全數收回,後續擬拆除建物後,規劃開發商業設施、公園及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以提升舊市區發展,為北區增加生活機能。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10-07)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公有財產,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