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部分土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

地價稅課稅宣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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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土地稅籍清查及地價稅稽徵作 業,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土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款計30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 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或都市土地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 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 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外,其餘應課徵地價稅;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規定按2‰計徵外,統按6‰計徵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金門縣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實際供作設置住宅、服務業、製造業、幼兒園、加油站及倉儲等非農業用途,惟未依規定改課地價稅;部分以一般用地全免地價稅之部分公設保留地供住宅或服務業等使用,惟未依規定課徵地價稅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3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3年7月底止,稅務局已清查釐正相關土地稅籍資料,改課地價稅 220筆、金額30萬餘元,並持續加強轄內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健全土地稅籍,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9-05)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