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未完備典藏制度規章,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檢討訂定典藏作業相關規定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物取得及入藏作業須知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物取得及入藏作業須知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下稱影視聽中心),典藏範圍包括「電影」、「電視」及「廣播」等3類文化資產。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該中心典藏作業相關規定未包括電視及廣播類別,經函請文化部督促檢討改善,該中心典藏作業已將電視及廣播等視聽文化資產納入規範,俾據以辦理相關典藏作業。
審計處指出,影視聽中心於109年5月19日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轉型改制為行政法人,其設置條例規定,業務範圍包括執行電影與視聽文化資產之修護、典藏、展覽放映、再利用及行銷推廣等業務,應訂定相關制度規章,以利管理依循。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該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典藏品取得作業須知」及「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典藏品購買作業要點」等典藏作業規定,僅含電影類典藏品,缺乏電視及廣播等視聽文化資產之作業規範,審計處遂於112年5月函請文化部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影視聽中心已將上述作業須知及要點整併更名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物取得及入藏作業須知」,將電視及廣播類視聽文化資產之典藏原則納入規範,並於112年12月28日核定施行,完備典藏制度規章。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8-29)
被審核機關: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內部控制